(2016)闽0111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锦、王灵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陈锦,王灵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执8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陈锦,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王灵榕,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XX与被告陈锦、王灵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0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陈锦、王灵榕未交纳案件受理费546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陈锦、王灵榕无房产信息,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我院于2016年4月7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晋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际斌执行员 林 红执行员 吴美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荣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