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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21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春庆华明与张香孟刘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春庆,华明,张香,孟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2137-3号申请执行人:赵春庆,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华明,女,汉族,住址同上变更申请执行人:陈宝,男,回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香,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孟刘鹏,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齐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偿付借款的义务,2016年3月1日,本院依法裁定变更陈宝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同意以房产抵顶借款,2016年6月17日山东诚志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被执行人房产评估价52万元,现已抵顶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