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神木县张家梁鑫盛洗煤有限公司与王志珊承包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张家梁鑫盛洗煤有限公司,王志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239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张家梁鑫盛洗煤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神木县大柳塔镇贾家畔村。法定代表人:张争红,男,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志珊,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6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榆中民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志珊偿还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张家梁鑫盛洗煤有限公司承包费255万元及2013年3月1日至实际解除之日的承包费,并承担违约金25.5万元,案件受理费41640元及执行费3087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志珊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志珊所有的位于衢州市马站底B幢1单元402室房屋一套及其所有的车辆两辆,现该财产暂不宜处置,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46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榆中民终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