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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庆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庆荣,施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030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椒江区星明路9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7314-5。法定代表人郑岳华。被执行人王庆荣,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被��行人施菊敏,女,1977年9月6日出生,住。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庆荣、施菊敏计划生育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浙1002行审2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庆荣、施菊敏支付社会抚养费700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费9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庆荣、施菊敏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王庆荣、施菊敏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王庆荣、施菊敏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0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