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刘益梅与郑亚卿、甘港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益梅,郑亚卿,甘港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刘益梅,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郑亚卿,女,195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甘港瑞,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刘益梅与被执行人郑亚卿、甘港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6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字第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基靖审判员 吴文华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