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兰蕴与王淑风、孙玉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兰蕴,王淑风,孙玉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720号申请执行人:周兰蕴,女,居民。被执行人:王淑风,女,居民。被执行人:孙玉岭,男,居民,系王淑风之夫。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王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淑风、孙玉岭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鹿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