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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恢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周兰蕴与王淑风、孙玉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兰蕴,王淑风,孙玉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720号申请执行人:周兰蕴,女,居民。被执行人:王淑风,女,居民。被执行人:孙玉岭,男,居民,系王淑风之夫。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王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淑风、孙玉岭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鹿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