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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万良等十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万良,李宗云,楚德国,李玉玲,崔久良,孙建军,黄文臣,潘国敏,李月朋,杨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58382793-0,地址同江市友谊路果蔬建材批发市场二期4号楼。委托代理人孙盼秋、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同江市兴华第八居民委。委托代理人孙盼秋、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同江市兴华第八居民委。被执行人李万良、男、1959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被执行人李宗云、女、1962年0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被执行人楚德国、男、1965年0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被执行人李玉玲、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被执行人崔久良、男、1967年0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被执行人孙建军、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被执行人黄文臣、男、1982年0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被执行人潘国敏、女、1984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被执行人李月朋、男、1971年0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被执行人杨桂花、女、1972年0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三村镇庆安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同江市润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万良等十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顾建丽审判员  谢兴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