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03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1389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闫朝霞,沧州市运河区建业法律服务所。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对被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彦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