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3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1389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闫朝霞,沧州市运河区建业法律服务所。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对被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彦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