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高惠兰申请执行王树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惠兰,王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16号申请执行人高惠兰,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兴街道XX委XX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XXXXXXXXXX。被执行人王树林,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新兴街道XX委XX组,公民身份号码23020519XXXXXXXXXX。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惠兰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惠兰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利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