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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娄百合与刘冰、陈红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百合,刘冰,陈红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184号之一原告娄百合,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刘冰,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陈红范,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娄百合诉被告刘冰、被告陈红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娄百合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冰、陈红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百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20元,共计270元,由原告娄百合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陈 超审 判 员  徐中杰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晓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