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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玉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438号罪犯张玉虎。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溧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玉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4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10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张玉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张玉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玉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张玉虎,在2016年4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8分。为此,2014年6月、2015年7月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张玉虎对判决罚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玉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未能自觉履行罚金刑,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玉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