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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民初3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珊珊与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珊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民初3460号原告王珊珊。委托代理人刘长书,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负责人朱桂琴,该公司经理。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煌,该公司经理。原告王珊珊诉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王珊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珊珊撤诉确属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珊珊撤回对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珊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