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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执监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郝霞与闫舒曼、马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霞,闫舒曼,马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执监98号申请执行人郝霞,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临河区。被执行人闫舒曼,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临河五中教师,现住临河区。被执行人被告马志斌,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巴彦淖尔市国家税务局职工,现住址同上。(系闫舒曼丈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郝霞申请执行闫舒曼、马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案件执行需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8307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由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劲 松审判员 王 凤 俊审判员 吉日嘎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