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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2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林洪峰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洪峰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2737号罪犯林洪峰。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静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洪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一中刑终字第249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执���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林洪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洪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二次。本院认为,罪犯林洪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林洪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