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复执字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江苏绿丰生态肥料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江苏绿丰生态肥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复执字0012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负责人张继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绿丰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红纲,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绿丰生态肥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标的为5275842元,执行依据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初字011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正在处置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商初字011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