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小彪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925号罪犯杨小彪,于四川省合江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13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3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小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26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9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641号刑事��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9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6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1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5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4月29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杨小彪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小彪,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小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小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