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广昌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路雪儿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04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广昌纸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路雪儿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47号原告:广州市广昌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吕兰明。被告:广州市路雪儿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汪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广昌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路雪儿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市广昌纸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5元,退还一半即202.5元给原告广州市广昌纸制品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紫晖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羡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