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浦执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光红与被执行人吴明友、成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红,吴明友,成志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785号申请执行人陈光红,女,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明友,男,1954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成志秀,女,1956年11月28日生,汉族。陈光红与吴明友、成志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公证处于2014年11月17日做出的(2014)宁南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证书:被执行人为吴明友、成志秀,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以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因被执行人吴明友、成志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光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吴明友、成志秀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车辆权属登记,被执行人吴明友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同心村扬子组城南新村51幢1单元102室正在本院依法进行拍卖,因拍卖程序需较长时间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明友、成志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78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执行日志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拍卖程序需较长时间故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吴明友、成志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2785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南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春贵执行员  吴明龙执行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