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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3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燕琼与邹寿荣、邹林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琼,邹寿荣,邹林娥,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3455号原告陈燕琼,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邹寿荣,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邹林娥,女,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林清,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陈燕琼与被告邹寿荣、邹林娥、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伟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燕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寿荣、邹林娥、林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邹寿荣、邹林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林清对被告邹寿荣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查明,2015年10月13日,被告邹寿荣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邹寿荣向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并由林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林清作为连带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当天,原告分两次将5万元、4.9万元汇至被告邹寿荣帐户,剩余1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邹寿荣。借款后,被告邹寿荣仅于2016年2月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经原告催讨,被告邹寿荣拒不履行剩余的还本付息义务,被告林清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邹寿荣与邹林娥于1994年2月27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条、转账凭证、三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各一份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邹寿荣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帐凭证、收条为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经原告催讨,被告邹寿荣拒不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被告邹林娥与邹寿荣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邹林娥与邹寿荣共同归还上述债务有理。被告林清作为被告邹寿荣向原告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邹寿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邹寿荣追偿。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寿荣、邹林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燕琼借款本金9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5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林清应对被告邹寿荣、邹林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林清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邹寿荣、邹林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被告邹寿荣、邹林娥、林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林杏(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