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民初1013号原告孙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住河南省新乡县。被告周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取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在外务工时相识自由恋爱,生育女儿后被告对原告母女缺乏关心与照顾,被告沉迷于网络游戏,未尽到家庭责任,夫妻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导致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现已破裂,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周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在外务工时相识自由恋爱,2010年12月15日两人自愿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2011年6月18日生育女儿周某某,婚后因性格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吵闹不和,而影响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诸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结婚证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生育小孩,共建家庭,尔后,主要是因双方性格差异,为家庭琐事吵闹不和,而影响夫妻感情,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只要原、被告能相互关心,正确处理好夫妻关系,加强沟通,加深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且原、被告分居时间不长,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取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