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年威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敬民、阴香灵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敬民,阴香灵,张韩梦,张领倬,夏林燕,张延行,杨国帅,郭军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威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吴敬民,男,汉族,住所地邯郸市馆陶县,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阴香灵,女,汉族,住所地邯郸市馆陶县,联系方式未提供。被执行人张韩梦,女,汉族被执行人张领倬,男,汉族被执行人夏林燕,女,汉族,住所地威县,联系方式未提供。被执行人张延行,男,汉族,住所地威县,联系方式未提供。被执行人杨国帅,男,汉族,住所地威县,联系方式未提供。被执行人郭军全,男,汉族,住所地威县,联系方式未提供。吴敬民等申请夏林燕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吴敬民、阴香灵于2013-12-3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平执行员 李长青执行员 梁 兵执行员 李明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