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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592号原告张某。被告任某,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退还原告张某。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书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