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任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592号原告张某。被告任某,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退还原告张某。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书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