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6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6163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吕 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重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