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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1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凯等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敏,肖凯,宋小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1913号申请执行人:段敏,女,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肖凯,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宋小均,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川1502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段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小均以其妻邓娟的名义登记的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