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诉李春岩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1民特4号李春岩:本院受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诉你实现担保物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申请书副本,并将由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如你对申请人的申请有异议,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书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要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二、如你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视为你认可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决。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