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70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范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过程一案中,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6月30日上午9时到本院城南法庭进行开庭审理。开庭时,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高峰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微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