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财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拥军与梁江英、河北墨钜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拥军,梁江英,河北墨钜贸易有限公司,王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财保188号申请人刘拥军。被申请人梁江英。被申请人河北墨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橙悦城3号楼1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81327776X。法定代表人:梁江英,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雪峰。申请人刘拥军以被申请人河北墨钜贸易有限公司、王雪峰担保被申请人梁江英借款到期未偿还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拥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国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