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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6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巨军、邹仲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巨军,邹仲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613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巨军。被执行人:邹仲淑。本院在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909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巨军、邹仲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时难以执行,另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151055.3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296元、申请执行费1391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61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