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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8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唐根兴与周志有、项珍、贵溪市兄弟寄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根兴,周志有,项珍,贵溪市兄弟寄卖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928号原告唐根兴,男,35岁。被告周志有,男,37岁。被告项珍,女,36岁。被告贵溪市兄弟寄卖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根兴与被告周志有、项珍、贵溪市兄弟寄卖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根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木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