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01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301刑初239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男,1946年12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五家渠市。因超开土地,于2013年10月12日被昌吉市林业局罚款13466元,并缴纳牧民安置补偿费51957元。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3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6)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艳云、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被告人顾某某与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面积为572亩,自2006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顾某某每年修整地边、平整土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开垦土地。经现场勘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顾某某农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是668.07亩,被告人顾某某农场涉嫌非法占用林地96.07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92140元。超开土地属性是国有林地,属于防护林.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缴纳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1921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表,昌吉市林业局和顾某某农场签订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合同,荒漠灌木林管护责任书,昌吉市北部荒漠生态保护管理站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昌吉市北部荒漠林地承包合同,证人张某某证言,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收款收据,林业处罚先行告知书,非税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有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96.07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破坏经济损失192140元,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缴纳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19214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胡雯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彦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