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关鑫发,吕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鑫发,吕大龙,宋丽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第448号原告关鑫发,男,1987年9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长春市汽车厂泡子沿村*组。委托代理人牛雨萍,吉林圣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大龙,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德惠市米沙子镇兰家村*组,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富强小区C区*单元***室。被告宋丽婷,女,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富强小区C区*单元***室。原告关鑫发诉被告吕大龙、宋丽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鑫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大龙、宋丽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7日至2015年11月29日,被告先后5次在原告手借款,总计130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3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吕大龙未答辩。被告宋丽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7日向关鑫发借款3万元,约定2015年11月11日前还清;2015年11月18日借款6万元,约定2015年12月9日前还清;2015年11月23日借款1万元,约定2015年12月6日前还清;2015年11月4日借款1万元,约定于2015年11月20日还清;2015年11月29日借款2万元,约定于2015年12月20日还清。共计借款人民币1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5枚。欠条上有吕大龙的签字。上述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5枚、结婚登记表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借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理应履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原、被告之间未书面约定月息,故原告要求利息之诉不予保护;二被告系夫妻,被告宋丽婷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故依法认定被告吕大龙欠原告的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宋丽婷应与被告吕大龙共同偿还;被告经传票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和出庭抗辩,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大龙、宋丽婷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关鑫发人民币13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00元,邮寄送达费196.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希和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人民陪审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