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荣顺诉张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顺,张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925号原告:王荣顺,男,汉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张振,男,汉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顺诉被告张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荣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闫长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