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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高士臣与王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716号原告高士臣,现住扶余市。被告王四德,42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士臣诉被告王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全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