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高士臣与王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1716号原告高士臣,现住扶余市。被告王四德,42岁,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士臣诉被告王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全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