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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立兰与董国运、左克芬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兰,董国运,左克芬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字第2985号原告张立兰,女,汉族,1971年6月20日生,务农,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董国运,男,汉族,1971年12月20日生,个体户,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左克芬,女,汉族,1981年5月9日生,无业,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现在昆明市官渡区中豪悦城花园小区5幢2单元605室。原告张立兰诉被告董国运、左克芬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张立兰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国运、左克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立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兰撤回对被告董国运、左克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由原告张立兰承担6200元,剩余6200元退还原告张立兰。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许 祖人民陪审员 纪雁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伍思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