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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民初2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邵某与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2531号原告:邵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凌定越,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小敏,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强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对被告强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