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5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汪会霞诉马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会霞,马永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5887号原告汪会霞,女,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个体户.被告马永飞,男,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未到庭).原告汪会霞与被告马永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花新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会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永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汪会霞诉称:2015年1月31日,被告购买原告块煤欠款18500元,口头承诺春节后一次性付清,并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付。现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付拖欠煤款18500元。被告马永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马永飞从原告汪会霞经营的强生煤场购煤欠款18500元,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收据2015年马永飞欠强生煤场煤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18500元马永飞2016年1月31日”后被告至今拒不偿还,原告遂起诉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马永飞从原告汪会霞经营的煤场购煤欠款18500元并出具欠条,被告理应及时向原告偿还欠款,其拒不偿还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应承担清偿欠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18500元的主张,有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欠条为凭,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马永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中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马永飞偿还原告汪会霞煤款18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13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永飞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