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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王保密与白双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密,白双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民初2355号原告王保密。被告白双营。原告王保密诉被告白双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保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双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保密诉称,通过朋友孟某介绍知道白双营开驾校,然后在2014年3月份在商林乡北宗村道口北福祥驾校将报名费1000元交给了白双营,收钱的时候孟某在场。当时我说驾照下来后再将剩余款项全部交齐。2014年8、9月份让我参加了一次文考,在献县城内北环收取了1000元的保过代考费,收钱的时候孟某在场,可以证实。虽然交了保过费但被告未让我通过考试。后来白双营说不将报名费交清不能考试,多次和白双营联系考试的事宜,但被告一直让我等着一直没考成,后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退还报名费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白双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辩称,当时他交了2000元,还欠学费1900元,当时他考了文科没及格,后来通知他考试他不去考,再后来他换号了,学校和考试场根据公安站新规定驾校没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朋友介绍知道白双营开驾校,后在2014年3月份在商林乡北宗村道口北福祥驾校将报名费1000元交给了白双营,2014年8、9月份参加文考,在献县城内北环将保过代考费1000元交给了白双营,在交给被告上述款项时证人孟某在场,可以证实。虽交了保过代考费但原告未通过考试。后原告多次和白双营联系考试事宜,被告一直未让原告参加考试,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原告报名费2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孟某的证人证言以及开庭笔录可供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白双营收取原告驾驶证报考费及保过代考费2000元后,未能让原告参加及通过考试,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报考费2000元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双营辩称无法联系到原告及学校和考试场根据公安站新规定驾校没责任的主张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白双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报考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白双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占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胜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