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昌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665号罪犯李昌文,男,1994年4月12日出生,彝族,出生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江台法刑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昌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7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李昌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昌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获得表扬,获得嘉奖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昌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昌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国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