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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6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秀芬与谭健婷、陈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秀芬,谭健婷,陈汇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6505号原告彭秀芬,女,195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谭健婷,女,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汇文,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彭秀芬与被告谭健婷、陈汇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镇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秀芬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向原告借款926000元未还,现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26000元;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书面答辩称,两被告分别于2012年至2014年间向原告借款共926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前如数归还。现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导致未能如期还款。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及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原件各一份及特种转账凭证原件十份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本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1日至2014年7月25日间,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10次向被告谭健婷汇款926000元。2014年7月25日,被告谭健婷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到原告926000元。被告谭健婷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原告经追收无果,于2016年4月26日诉至本院。另查明,两被告于2009年6月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两被告为夫妻关系,被告谭健婷向原告借款926000元,被告陈汇文亦书面答辩予以确认,故原告与两被告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诉请两被告偿还借款9260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健婷、陈汇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彭秀芬偿还借款本金92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健婷、陈汇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镇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佘凯琪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