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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芦建受贿罪、贪污罪、隐匿会计账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664号罪犯芦建,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鼓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芦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犯隐匿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3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43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2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16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6月15日至6月19日进行公示。2016年6月2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开红、书记员赵为东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无锡监狱指派警官束妮娜、张芬芬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芦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芦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芦建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芦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4年12月、2015年10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芦建的罚金5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未履行,但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部分履行且确无再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刑履行情况说明、询问记录、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芦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芦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