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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03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03刑初20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郊区。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诉刑诉[201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初,被告人史××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结识网友吕××,并编造其是法国留学生欧×的虚假身份信息和照片,通过聊天取得被害人吕××信任后,于2015年7月中旬至9月下旬期间,编造其妹妹生病、在朋友圈炫富、购物及帮朋友买商品等理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吕××用微信账户、支付宝、银行卡转账、汇款给被告人史××共计人民币31099.40元及进口商品共计人民币5120元。作案后,赃款、赃物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史××的家属已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史××在其居住的佳木斯市××区××室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陶××等人证言,被害人吕××的陈述,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史××在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因被告人史××的家属已与被害人吕××达成刑事和解,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公诉机关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秀杰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解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