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石狮市发力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发力酒店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2637号原告石狮市发力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许志泓,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凤安,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明燕,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发力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狮市发力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发力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以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发力酒店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石狮市发力酒店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招荣代理审判员 李珊珊人民陪审员 王熊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正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