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2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阮爱武、沈方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爱武,沈方根,邵咏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阮爱武,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沈方根,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邵咏虹,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阮爱武与被执行人沈方根、邵咏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浙1002民初第40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阮爱武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方根、邵咏虹支付借款本金105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771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沈方根、绍咏虹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椒江区凤凰铂金广场9幢803室、804室、6幢三单元202室、7幢2004室、地下车位325号、238号和坐落于椒江商务中心2幢1301室、1302室,1-2幢地下车位37号、38号的房产,被执行人沈方根所有的坐落于椒江中山西路50号的房产以及沈方根在浙江金兄弟珠宝名表有限公司的股权,在诉讼过程中已由本院予以保全。但上述抵押房产和股权,目前一时难以处置。本院通过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沈方根、邵咏虹目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收到财产举证通知书后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方根、邵咏虹所有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理,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16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