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执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秦永进与华桂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永进,华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2828号申请执行人秦永进。被执行人华桂林。秦永进与华桂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被执行人华桂林结欠申请执行人秦永进借款53万元,约期于2015年12月20日前归还20万元、2016年3月20日前归还33万元;若被执行人有一期未及时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下余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财产保全费3270元,合计782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4320元、被执行人负担3500元(此款申请执行人已交纳,被执行人负担的部分约期于2015年12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华桂林名下登记有坐落在靖江市闸南公寓3幢8号房屋。在另案(2015)泰靖执字第1182号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将上述房屋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已从拍卖房产所得款项中受偿251803.51元。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本院在执行另案中拍卖,申请执行人已从另案拍卖所得款项中部分受偿。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或证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靖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孙 斌审判员 唐胜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