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03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李存立与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立,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3民初116号原告李存立,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系。委托代理人张海良,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有才,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立诉被告焦作市三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存立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立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李存立负担。审 判 长  赵 民人民陪审员  许庆霞人民陪审员  赵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李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