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桂芝与刘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芝,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445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芝,女,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刘辉,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王桂芝与刘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桂芝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61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刘辉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