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405号原告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平仔。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仲安。被告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资金2524532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湖南宁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乡县夏铎铺镇天马新村078栋工厂厂房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245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湖南建发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湖南宁乡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宁乡县夏铎铺镇天马新村078栋工厂厂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学军人民陪审员 彭长生人民陪审员 葛自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娅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