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青华、韩宝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华,韩宝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王青华,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韩宝涛,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222596-8),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代表人郭振雄,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王青华与被执行人韩宝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青华执行款120000元、被执行人韩宝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青华执行款67613.9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自动履行了执行款120000元,被执行人韩宝涛尚欠执行款67613.99元。现因被执行人韩宝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青华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5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