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郑东新区东亮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东亮烟酒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68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环,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东亮烟酒商行,登记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与永平路交叉口。经营者:李东亮,男,汉族,1978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东亮烟酒商行(经营者:李东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晓征审 判 员 张永杰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彩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