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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字第6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富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于新、张立新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富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新,张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649-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富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秋敏,女,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被执行人于新,女,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张立新,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银行职员,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富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于新、张立新典当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告于新、张立新共同欠原告吉林省富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62元由二被告承担。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殿龙执行员  马万德执行员  董海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